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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偵查羈押期限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拘留: 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這十四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十四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一千個人裏就有一千個哈默萊特,世界上無論如何都無法找到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對同一件事情,大家也會有不同的評判標準。我的答案或許並不是最為標準,最為正確的,但也希望能給予您一定的幫助,希望得到您的認可,謝謝! 羈押期限法律分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公安機關偵查案件:一般羈押期限:三日。延長羈押期限: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等待批準逮捕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特別延長羈押期限: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第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在作出批準拘留的決定時,應當在呈請報告上同時注明一日至三日的拘留時間。需要延長一日至四日或者延長至三十日的,應當辦理延長拘留手續。 第九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無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如果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將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延長至三十日。 第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案件,在逮捕後二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以及依法變更的羈押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釋放犯罪嫌疑人。需要變更強製措施的,應當在釋放犯罪嫌疑人前辦理完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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